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二、申请条件及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无处分等不良记录;
3、上学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及补考科目;
4、上学年综合素质考核90分以上(含90分);
5、同等条件下校(系)学生会干部、获得市级以上荣誉或表奖的学生优先;
6、为学校和系部做出突出贡献,在学校和系内有较强影响力;
7、在创新创业、科研、发明创造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优先。
三、评选范围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籍学生
四、评审要求
1、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采用差额评审等额上报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各系推荐名单确定后上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报学院领导审批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单位。
五、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每年按时将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2、认真做好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综合表现突出的学生。
3、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