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德国际1946源于英国科研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保护广大教职工进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精品力作,不断提升我院的科技水平和层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我院正式在编教职工,奖励的成果含科研和教研成果。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只奖励按规定在学院进行登记的科研成果。成果完成单位未注明伟德国际1946源于英国的以及未按规定在科研建档时申报登记的不予奖励。
第三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的科研成果,自选项目及其成果或奖励、未经学院科研督导处申报的科研项目及其成果或奖励、未经学院同意或备案,私自与外单位联合上报奖励的科研成果、学院及其有关部门已单列奖励的科研成果,不予奖励。
第四条 项目级别的认定
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教育部、科技部、中国高教学会等单位下达的项目;省部级项目是指省委、省政府、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省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等部门下达的项目(含学会);厅局级项目是指省政府直属厅局、市委、市政府、市科技局等单位下达的项目。
第二章 论文奖励
第五条 论文发表奖励的对象仅限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伟德国际1946源于英国”。当年在不同类别期刊上发表或被检索的论文奖励标准如下:
1.凡是公开发表在科学、自然、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等期刊上的学术论文,以及在《人民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理论文章每篇奖励5000元。
2.凡是公开发表且被《SCI》、《EI》、《CPCI》、《SSCI》、《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3.凡在我院认定三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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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包括的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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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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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自然、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等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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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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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EI、SSCI、A&HCI、CPCI刊源期刊(当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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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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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核心期刊、国际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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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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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开期刊、全国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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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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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期刊、省级以下交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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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期刊指被SCI(Science Index,科学引文索引)、EI(Engineering Index,工程索引)、CPCI(Conference Proceedings Citation Index)、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检索收录的专业期刊。受检索时间的限制,对 SCI、SCIE、EI、CPCI、SSCI和A&HCI所收录的论文在提供有效检索证明后再进行奖励。
第三类期刊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刊物
①《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大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检索收录期刊。科研督导处审核时均以论文发表时最新版本为准。
②正式出版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发表且被CPCI或EI收录。
③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被《新华文摘》、《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摘登。
第六条 若一篇论文在同一年度符合以上多项条件的,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科研项目奖励
第七条 以伟德国际1946源于英国为主持单位的主持人在项目结项后,学院奖励如下:
1.国家级项目奖励5000元;
2.辽宁省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奖励3000元支持项目研究,项目结题予以经费报销;
3.省级人文社科及教学研究项目奖励2000元支持项目研究,项目结题予以经费报销;
4. 对于研发项目对学院长远发展有利,经院学术委员会批准立项,并最终为学院采用的,报销实际研发费用,同时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第八条 参与外单位主持的项目,学院不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中央、国家领导批示并被政府部门采纳的咨询报告,每篇奖励5000元。被省部级政府部门采纳的咨询报告,每篇奖励3000元。
第四章 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条 凡属职务发明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以学院作为申请人且获得授权,申请阶段的所有费用和年费由学院负责。对于转化科技成果进行收益分配时,奖励办法参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6〕34号)》执行。
第十一条 国家级、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奖的成果系指由学校统一组织申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正式发文且颁发获奖证书的成果。对获优秀科研成果奖的作者特作如下规定:作者排名第一负责人署名单位为伟德国际1946源于英国,则按相应获奖等级标准给予第一负责人奖励,其余作者的奖金由第一负责人负责分配。
每项奖励标准如下:国家级5000元,省部级2000元,市级1000元。
国家级奖为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社科(科技)优秀成果奖,省部级奖为: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名义颁发的社科(科技)优秀成果奖。
第十二条 对于申报国家级和省市级科研平台获批的系部给予团队奖励。国家级5000元,省级2000元,市级1000元。
第五章 科技创新大赛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国家和省市组织的科技类创新大赛中获奖的教师给予团队奖励。国家级3000元,省级2000元,市级1000元。
第十四条 对在国家和省市组织的大学生科技类创新大赛中获奖的指导教师团队给予奖励。国家级3000元,省级2000元,市级10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奖励按年度进行,每年一次,由学院科研督导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教职工申报科研成果奖励时,需提供成果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报告采纳单位证明、课题立项及结项证明、获奖证书及成果材料等)。
第十七条 科研处对报送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登记,拟订奖励清单并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本条例未涵盖的科研成果或特别优秀、给学院带来良好社会影响的科研成果,经学院认定后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实施,项目以立项时间为准,论文及著作以出版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督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