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实现精准资助,切实落实好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根据《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函【2019】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不包括休学和保留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认定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包括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校的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教师代表、院(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同时,院(系)要明确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八条 学校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担任成员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年级(专业)或班级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10%,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的成员要涵盖学生干部、普通同学和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的同学(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的同学的人数要占到认定评议小组人数的20%以上)。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班级公式。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学生家庭实际经济状况是否贫困作为唯一依据,包括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下简称“特殊群体”)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综合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开展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学校会发布申请学生资助的公告,内容应包括各项资助项目、申请资助时限等。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应在学校发布公告起的规定时限内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学生申请资助时,结合《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规定,取消原来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特殊群体学生应提交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核发的扶贫卡(扶贫手册)、低保证、儿童福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证等真实、有效证件或复印件)。学生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三)综合认定。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评议工作,确定本年级(专业)或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改。
对于书面承诺涉及特殊群体因素的,由学校统一报同级教育部门协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核查相关书面承诺内容。核查结果作为学生资助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不作为学生享受资助政策的前置条件。原则上特殊群体优先纳入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对于不涉及特殊群体因素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导致家庭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含死亡)导致家庭收入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况的,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评定。
(四)结果公示。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院(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核。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无异议后,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相关费用从学校事业收入提取的资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所有资助结果公开。
第十三条 学校大力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主动、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根据国家政策学生家庭实现脱贫或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及时对认定结果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 学校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宣传,让广大学生了解资助政策,懂得资助政策,得益于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自卑心理,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政策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按规定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各类奖助学金。学校对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全部纳入资助对象,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给予必要资助。当年国家奖助学金如有结余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国家奖助学金如有不足,由学校从事业收入计提5%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中补充。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十七条 本认定办法如与国家政策文件不一致或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伟德国际1946源于英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辽地院发〔2018〕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