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管理,本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负责的态度,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责任:
1、保证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可信;
2、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不得出现恶意欠费等不讲诚信现象。
4、每学年必须完成校、系组织的义务劳动,时间不少于20小时,其中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不少于10小时。
5、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等。
第三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贫困学生群体将按照动态管理的方法、原则进行阶段复核,复核工作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持,国家助学金院(系)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全力配合。国家助学金院(系)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整体表现进行全面复核,复核内容包括学习成绩、操行考核、违纪情况等,并根据相关学生表现,形成复核意见上报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根据系部上报情况及相关处理意见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进行动态调整,并最终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将按调整后名单执行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
第四条 有以下行为取消其资助资格,交院(系)重新评选:
1、拒不参加学院组织的有关公益活动或不能按时完成规定要求的义务劳动者。
2、有铺张浪费或将助学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肆意挥霍、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者;
3、一学期日常考核累计扣分达30分以上者;
4、一学期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通报者;
5、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6、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7、中途休学和退学者。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