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德国际1946源于英国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繁荣学术交流,丰富校园文化,推动科研、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开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讲座是指由系部教师和校外专家面向学生、教职工举办的专题学术讲座或知识讲座(以下简称“学术讲座”)。凡是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以讲课形式开设的课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院性学术讲座,由科研与质量监管处负责组织。各系、部举办的学术讲座,由系、部组织,并向科研与质量监管处通报。
第二章 学术讲座的内容和质量要求
第四条 讲座内容应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教育方针、政策和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利益,不得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思想。
第五条 学术讲座内容应紧扣学术主题,贴近我院人才培养实际,应从培养教师的教学和科研能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出发,围绕人文素养提升、科普知识教育以及专业建设和专业前沿研究等主题开展。学术讲座内容应健康、严谨、科学,不得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相悖。
第六条 讲座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强调互动性、参与性,提倡知识性、学术性、前沿性的统一。要注重品味高雅、见解独到、思想深刻,与师生的兴趣、接纳程度和社会热点相结合。
第七条 要把握学术讲座的内涵,不支持以下非学术讲座。
1.系部及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
2.学生教育的常态工作;
3.商业宣传等。
第三章 学术讲座主讲人条件及范围
第八条 每场学术讲座时间一般为90分钟至150分钟。面向学生的讲座受众必须70人以上;面向教师的讲座受众必须20人以上;面向师生的讲座受众必须50人以上。
第九条 外请专家来我院开展学术讲座应体现教育教学研究、专业研究的前沿动态,最好与我院专业建设相一致或联系紧密。本院教师开展学术讲座所选题目及所讲内容最好与其从事专业及研究方向相一致。
第十条 主讲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校内主讲人一般应为副高级以上职称或专业带头人;
2.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或某一领域具有一定专长的人员;应用性较强的专业可以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举办学术讲座。
第四章 学术讲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术讲座应有计划、有目的开展。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各系、部应将本学期安排学术讲座计划报送科研与质量监管处。科研与质量监管处对各系、部报送的学术讲座计划进行审核汇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全院学术讲座计划并提交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讲座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每学期学院至少统一安排2场学术讲座,各系部至少安排2场学术讲座,至多安排4场学术讲座。
第十三条 各系、部应按学院批准的计划开展学术讲座的准备工作,所有拟开学术讲座的教师,必须提前一周填写《学术报告(讲座)申请表》,报科研与质量监管处审核,科研与质量监管处可委托宣传部、专家进行内容审查,后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进行讲座的准备。承办部门要认真做好讲座的组织、宣传工作(包括会议主持、广告宣传、听众组织、秩序维持)影音记载、总结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学术讲座计划临时变更,各系、部必须以书面材料形式提前说明。已列入讲座计划,但无故未开展讲座的主讲人,或虽开展讲座但讲座质量不合格的主讲人,将停止申报讲座资格1次。
第十五条 院内兼职教师根据其从事的专业开展讲座,由其所属的各系、部统一组织安排。
第五章 学术讲座经费
第十六条 学术讲座经费由科研处根据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本年度预计开展的学术讲座情况向学院申请预算,经批准后由学院下达预算计划。
第十七条 以学院名义邀请校外专家做学术讲座,学院负责支付讲座费用,差旅、食宿等费用视具体情况适当解决。由系、部名义邀请校外专家做学术讲座,学院只负责支付讲座费用。
第十八条 讲座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以每场次两学时计算)
1.院外讲座费(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院级讲座:教授600元/场次、其他人员按500元/场次执行。
3.系部讲座:教授200元/场次、其他人员按150元/场次执行。
4.讲座质量较低,工作量及考核加分减半。
第十九条 学术讲座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经费报销须符合学院专项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由科研与质量监管处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
第六章 学术讲座资料
第二十条 相关学术讲座结束后一周内,由讲座承办部门填写《学术报告(讲座)总结简表》,并及时将讲座的相关资料(PPT、讲稿、影音资料及开展情况等)报科研与质量监管处存档。
第二十一条 科研与质量监处应在每次学术讲座结束后,安排专人向学院提供讲座新闻报道材料,并更新门户网站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术讲座合格者在晋升职称、教师考核中给予相应加分。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